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厦门市友协,是厦门市一级全市性的人民团体。英译名为XIAMEN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为XMPAFFC。
第二条 本会以增进中国人民、尤以厦门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接受全国友协和福建省友协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挂靠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公场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大楼二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综合管理厦门市对外民间交流工作。
第六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体育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体育团体和友好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第七条 配合厦门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开展对外经济、科技、社会、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厦门市开展对外合作架桥铺路,穿针引线。
第八条 受政府委托,协调、管理厦门市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工作。
第九条 接待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友好人士、友好访问团组;应邀派出各类友好团组。积极参与全国友协、省友协开展的有关活动,接受全国对外友协和兄弟城市委托接待访问厦门的友好团组和友好人士。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厦门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理事由厦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级社会团体、各区外办,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推举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必要时常务会议可决定组成人员的个别调整,并负责向下届理事会报告。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召集不定期理事会议,常务会议可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凡热心于开展对外友好交流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推荐、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的服务。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3.缴纳会员费。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地方政府资助;
2.国内外社会各界和团体的资助;
3.本会举办部分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4.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九条 经费的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时,财产、经费及债务由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善后工作处理小组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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