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建立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管理的长效机制,特重申如下规定,望各单位予以遵照执行:
一、证照的颁发和保管 :
1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所持用的护照,包括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含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的公务普通护照),均由我办颁发并统一保管。
2 、各出访团组必须指定专人在出访期间负责保管好所有人员的护照,于回国后当即收集齐全并缴交给我办。
3 、因公赴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通行证)的颁发单位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我办。保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的原则,由我办统一负责,具体规定如下:
( 1 )、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因公通行证均须上缴给我办统一保管。(请各有关单位对此前申办的通行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于九月底前全部上缴给我办。)
( 2 )、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因公通行证均须缴交给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统一保管。(请各有关单位对此前申办的通行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于九月底前全部上缴给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由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登记造册并报我办备案。)
二、证照的缴交:
1 、因公出国团组(人员)须在回国后 7 天内将护照上缴我办,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的因公护照,由派出部门统一收缴后交回我办;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 15 天内缴交。因公赴港、澳团组(人员)须在返回内地后 7 天内将通行证上缴给我办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 15 天内予以缴交。对逾期不缴交的,我办除了注销该通行证外,还将视情予以处罚,直至停止受理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
2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完成出访任务返回后,未能按时缴回护照的,派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其缴回,无正当理由拒不缴回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我办,我办将按照规定将该证照注销,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证照,对多次督促仍不及时缴回护照的单位,我办将视情予以处罚,直至停止受理该单位所属整个系统的因公出国 ( 境 ) 申请手续。
三、因公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护照收缴并交回我办;因公赴港澳人员领取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其所在单位须及时收缴其通行证并交回我办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
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原派出单位应收回其证照并上缴我办。
五、因公临时出访团组(人员)在境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报告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后须及时将情况报告我办,由我办上报外交部和公安部予以注销该证照。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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