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公出国护照由我办颁发并统一管理和保管。
2 、因公出国团组(人员)须在回国后 7 天内将护照上缴我办,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 15 天内缴交。
3 、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在出访回国后,按照第 1 条规定的期限由派出部门统一收集齐全并上缴我办。
4 、因公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护照收缴并上缴我办。
5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退休等手续时,所在单位应收回其所持护照,并按第 1 条规定的期限上缴我办。
6 、出国团组(人员)须在回国后及时将护照上缴我办,对逾期不交的,我办除了注销该护照外,还将视情予以处罚,直至停止受理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
7 、我办对所收缴的护照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对失效护照,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进行销毁,并在电脑颁照记录上注销。
8 、因技术失误等原因造成护照作废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按规定销毁并在电脑记录中注销。
注: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由我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