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管理。我市的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由我办受权颁发和管理。
2 、因公通行证的保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的原则,由我办统一负责,具体如下:
( 1 )、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因公通行证均须在 7 天内上缴我办统一保管,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 15 天内上缴。
( 2 )、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因公通行证均须在 7 天内上缴给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统一保管,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 15 天内上缴。
3 、各保管单位应指定相关部门(办公室或人事处等)和专人负责保管。通行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通行证的房间应加强安全设施,以防通行证丢失被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管通行证场所。
4 、因公赴港澳人员领取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通行证收缴,并上缴给我办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
5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出境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所持的因公通行证,并按第 2 条规定上缴。
7 、因公赴港澳人员返回内地后应及时上缴通行证,逾期未缴的,我办除了注销该通行证外,还将视情予以处罚,直至停止受理该单位因公出国(境)申请。
8 、各保管单位对所收缴、保管的通行证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严格领用、收缴手续,丢失通行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并写出丢失过程的书面检讨、派出单位附上报告及报纸剪下的作废声明报保管单位,由保管单位报我办及时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对失效的通行证,保管单位应写出清单,连同证件一并送我办统一处理。
9 、我办将不定期到各保管理单位检查保管情况,请各保管单位共同加强通行证的保管工作。
注: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由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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